FSBG20110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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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管〔2011〕31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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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佛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专项基金△ 实施细则 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印发
佛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能源节约、耕地保护,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机构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市属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工作,并对各区以及佛山新城开展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工作;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受市住建管理局委托负责佛山新城(核心区)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工作。
第三条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工程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分级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返退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建设单位持已预缴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专项基金不得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制度,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工作由市住建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墙体工程完工抹灰(批荡)前,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书面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应及时组织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现场应有至少2名工作人员参加核验并签名。现场核验工作可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实施。
第九条 经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核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和建筑围护结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后30日之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申请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清算返退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
(二)佛山市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核验申请和记录表;
(三)预缴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原件;
(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五)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六)属于居住、公共建筑工程的,还应提交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合格材料。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核实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清算审核。清算审核后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
(三)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墙体工程完工已抹灰(批荡)而难以查验其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四)使用不符合市住建管理局确认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五)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建筑围护结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
(六)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征收(预收、退费、结算)专项基金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返退手续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返退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先全额缴入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准予返退的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资金的返退;不予返退的预收款和预收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每月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从结算专户划转缴入同级国库。
结算专户应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区,按改革后的程序办理专项基金的预收、返退和缴库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收入,预算科目根据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填列。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图集的制定;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屋建设及试点工程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编制专项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将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符合墙改科研开发项目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科研开发项目合同,项目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支出,预算科目根据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填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或虚报建筑面积、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违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