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业主:
为响应我市2022年3·15系列宣传活动,我协会就日常物业管理工作中业主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答疑,通过宣传相关消费维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业主不断提高消费维权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水平,营造安全消费、放心消费环境。
一、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有异议时,可以向哪个部门反映?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非住宅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应以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的双方合同为依据收取服务费用。若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向价格监督部门反映。
二、住宅小区内水电、燃气等费用向谁缴纳?是否可以由物业公司代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业主购买房屋后在装修或者未入住的情况下,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是否有相关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另外,目前我省、市、区均未有相关减免优惠政策。
四、业主购买房屋,在收楼时如遇房屋质量问题等情况需整改,延迟验收房屋的情况,物业管理费由谁缴纳?
答: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在收楼时,倘若业主发现楼盘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物业管理费交纳由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五、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应该怎样做?
只涉及业主个人的,可以直接跟小区物业项目经理进行沟通,或致电物业公司投诉电话反映问题。如果属于小区共性情况,除上述途径外,还可以向社区居委、业主委员会反映,由社区居委、业主委员会组织物业公司、职能部门共同协商,研究解决问题。
六、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想咨询自己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答: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协议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不缴交物业费的行为影响了物业服务公司的收支平衡及正常经营,可能会导致服务水平下降。
七、住宅物业需要维修,责任应如何界定?
若属于业主专有区域(以产权登记为准),请核对《质量保修书》,若保修期未过可通过物业公司联系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负责维修。保修期过后需业主自行养护、维修。若属于共有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业主可通过表决方式,依法依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处理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维修问题。
八、小区内出现电动车上楼及私拉电线充电的情况,影响住宅安全,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根据《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如业主发现有业主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可向物业公司反映或直接向消防部门进行举报。
九、业主聘请装修公司对住宅进行室内装修有哪些注意事项?若与装修公司出现纠纷如何处理?
1.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详情可点击以下网址: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0743.html了解。
2.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若装修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于该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业主应先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尽快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为提高装修质量,减少装修纠纷,建议业主聘请有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装修工作。
十、业主能否对房屋横梁打孔、拆除承重柱、承重墙、楼板?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业主不能将家中的承重墙拆除,危害房屋安全,否则可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若发现有人涉嫌违规拆除的情况,可收集证据直接向城管部门反映。
十一、业主能否擅自占用楼顶天台、平台、楼道走廊等共用部位,进行种植、搭建棚架、放置鞋柜等行为?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共有部位属于业主共有,不能擅自占用、改建,否则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若发现有人涉嫌侵占共用部位等行为,可收集证据直接向城管部门反映。
十二、业主能否擅自改变住宅内的共用排水管走向、拆除厨房烟道?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不能擅自占用、改建,否则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若发现有人涉嫌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可收集证据直接向城管部门反映。
十三、业主想在小区内的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应如何申请?
关于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事宜,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台统一的建设指引,可登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fszj.foshan.gov.cn/zwgk/zcwj/qt/content/post_4920431.html)下载《《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了解详情。按照该指引第三条,业主个人在既有车位配建充电设施需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有关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尽快函询原设计单位等技术单位复核原设计是否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要求并将认定结果在小区公示栏、电梯大堂等公共区域公示。若不符合的,可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通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对停车场进行改造,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分摊。
2022年3月15日
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